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sybgs 发表日期:2024-03-15 浏览量:18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在经营环节需要专区专柜经营,设立提示牌,不得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有消费者不知道我们常喝的一些饮品等属于保健食品,而保健食品含有功效成分,有明确的服用量和食用方法、适宜人群,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往往会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忽视该商品为保健食品……。”近日,山阳区检察院干警在对相关经营户进行跟踪回访时说道。
去年11月,焦作市山阳区检察院的公益诉讼部门干警根据群众反映,通过随机抽查、现场走访等方式调查发现,辖区内部分食品经营场所存在将带有“蓝帽子”标识的“红牛”、“东鹏特饮”、“劲酒”等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情形,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2月,山阳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积极履职,规范保健食品销售。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开展了规范保健食品行业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检查,加强宣传科普,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划分为不同的销售区域,并用醒目文字进行标注提示,规范保健食品销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公益检察职能,聚焦民生保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督促协同行政机关提升辖区内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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