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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想要“热辣滚烫”般减肥?“减肥药”到底行不“刑”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sybgs 发表日期:2024-02-28 浏览量:1302

最近,电影《热辣滚烫》引发人们对减肥话题的热议。无需运动!无需节食!无副作用!月瘦30斤不是梦……你的朋友圈有没有这样的广告?

因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成份的减肥药,微商李某某田某某二人焦作市山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

近年,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减肥药,有多名顾客反映服用减肥药后出现头晕、失眠、心跳加速、厌食等不良反应。经检验,该减肥药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成分 

为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山阳区检察院积极联合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数据分享等工作机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一直以来,山阳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既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也对食品经营者予以警示,制止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消费者在网络平台选购产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理性消费。在回答如何看待美的问题时,奥运冠军谷爱凌明确表达:美不是瘦,而是力量,而是能做到很多事。愿每一个人不再为自己的容貌、身材胖瘦焦虑,而是追寻健康与活力。这里同时提醒商家,一定要合法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瘦身产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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