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sybgs 发表日期:2024-08-06 浏览量:1294
【案情回顾】
2005年,王某大专毕业后通过人才招聘到焦作市某老牌公司上班,工作岗位历经公司的人事部、督导部,最后到公司的营运部。作为公司社保专员,其主要职责是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保,该公司每月将职工缴纳社保的钱打入王某的账户,再由王某负责给每位职工缴纳社保。
工作之初,王某兢兢业业,每月都按时足额给每位职工缴纳社保。由于每月基本工资不高,且未能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王某每月都入不敷出。加之公司每月都向自己账户打入数目不小的钱,久而久之,王某无法抵挡金钱的诱惑,逐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手伸向了公司打给自己为职工缴纳社保的钱上面。
欲望的闸门一旦被打开,就再也无法关上它。2014年至2022年,王某私自加高员工社保缴费基数,并利用工作便利,将加高缴付的员工保险费用据为己有,用于购买汽车、房子和日常消费。
纸里包不住火。公司员工发现自己缴纳社保的数额有误,反映到公司,公司经过核查发现,王某侵占公司社保数额高达228万多万元。在被公司发现后,王某退赔公司部分损失,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办案不是目的,预防才是关键。我们在办案中发现,该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漏洞,如果不去‘亡羊补牢’,类似的案件可能还会发生。”办案检察官表示。案件办结后,办案检察官多次与该公司沟通,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完善风险管控等建议,帮助公司堵漏建制。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作为企业职工,要严格遵守单位各项制度,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切莫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伸出“罪恶之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企业本身,要不断完善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和人员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法律基础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从源头上避免存在员工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也应依法全面履行自身职责,不断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于发现有企业职工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对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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